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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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阳泉市发改委
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委招标投标领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审查范围
我委制定的招标投标领域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二、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政策制定科室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
2.为招标人指定投标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3.为招标人指定特定类型的资格审查方法或者评标方法;
4.为招标人指定具体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评标标准;
5.为招标人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6.对于已经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的电子交易系统,限制招标人自主选择;
7.强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选择电子认证服务;
8.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特定交易工具;
9.为招标人指定承包商(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或者备选名录等;
10.要求招标人依照本地区创新产品名单、优先采购产品名单等地方性扶持政策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11.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自主权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制定科室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2.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3.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4.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5.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三)政策制定科室制定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以下内容:
1.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