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22 大 中 小 来源:办公室
为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为了保护党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严肃、认真、慎重处理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制度
(一)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
1、受理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受理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3、受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决定以及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信访举报形式
1、来人信访。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接待并听取和记录投诉请求。
2、来信信访。设信访举报箱(市政府六楼东侧)。提倡实名举报。
3、来电信访。举报电话:2295086 2293303
二、处理制度
(一)初核制度。对来信内容,纪检组、监察室拿出调查建议,报告党组书记审批,按照党组书记的批示,对所反映问题进行初步核实,调查其举报反映的投诉请求是否存在,是什么问题,是否建议立案调查。
(二)立案制度。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党组会议决定立案并开展调查,视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三)回复制度。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失实或不够处分条件的,以口头方式回复举报人和当事人;对于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事实存在并且作出处分决定的,要在一定场合的会议上公布。以书面形式回复举报人,以处分决定处理当事人。
(四)处理原则。坚持严肃执纪、正确量纪,从严执纪。按照处理权限、处分等级,由批准实施处分的组织和机关进行处理。
(五)复议制度。当事人认为调查事实认定不准、处理偏重的,可以提出要求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有异议仍不能接受的,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再提出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