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22 大 中 小 来源:办公室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规范我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我委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一、任职回避制度适应的范围
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适应的范围是:委领导干部和委科级干部。
二、任职回避的关系和内容
(一)任职回避的关系包括: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二)领导干部有上述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任职回避,或实行地域回避:
(1)在同一科室担任科长和副科长以下职务的;
(2)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3)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纪检、审计、人事、财务等工作的;
(4)组织上认为应该回避的。
三、任职回避的程序
任职回避采取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他人提出回避意见建议,或者组织部门提出回避要求;
(二)委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职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其中一方回避;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
四、任职回避的纪律与监督
(一)领导干部在办理任职手续或执行公务前应当如实向组织报告应回避的亲属关系,隐瞒不报的,予以批评教育并调整工作。
(二)应回避的领导干部要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降职、免职。